Federal Republic of China (Aurora):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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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epublic of China'''|image1 = FRC_flag.png |chancellors = |economic_system = 自由放任主義 Libertarianism|previous_leader = |army_size=軍事委員會|residents=28(202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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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 ==
== 簡介 ==
'''中華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China)'''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制國家,首都是台北。目前由_Pasta_TreeeOUO擔任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中華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China)'''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制國家,首都是台北。目前由TWisCountry擔任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 政府 ==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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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成員 ==
== 政府成員 ==
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_Pasta_TreeeOUO
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TWisCountry


聯邦總理 6choochoo9
聯邦總理 Zuki0v0
 
聯邦高峰會成員
 
# _Pasta_TreeeOUO
# PastaOUO
# TWisCountry


聯邦議員
聯邦議員


# 6choochoo9
# Mapleland25244  
# Mapleland25244  
# amanocha_tealol
# EZ_OOF
# infantry3900
# Quilenshou_TW
# thunderbear_tw
# Zuki0v0  
# Zuki0v0  
# RB_DRUNK  
# RB_DRUNK  
# XiaoYe87876067
# HuskyOUO
# Husky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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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
== 法律 ==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章,總綱  


1. 中華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根本,為公民、法律做主之聯邦共和國。
1. 中華聯邦共和國,為公民、法律做主之聯邦共和國。


2.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和相應權利屬於全體公民。  
2.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和相應權利屬於全體公民。  


3.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之轄下邦者為聯邦共和國公民。
3.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之轄下州身分者為聯邦共和國公民。


4. 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領土,不得以任何形式,丟失或是販賣。  
4. 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領土,不得以任何形式,丟失或是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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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一律平等。  
5. 所有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一律平等。  


6.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為所有邦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之根源。
6.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為所有州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之根源。
 
7.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一個聯邦三權制的國家,主席為虛位元首。


8.各邦應各派代表組織一聯邦議會,管理聯邦事務。而聯邦議員則是由各邦元首派任(如是主席無此權利),任期2個月。聯邦總理則是從議員中選出,以相對多數決選出一人。副總理由總理指派。
7.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一個五權分立聯邦制的國家,主席為虛位元首。


9.主席為各邦元首(包含自己)輪值,任期2個月,不得連任。
8.各州應各派代表組織一聯邦議會,管理聯邦事務。而聯邦議員則是由各州元首派任(如是高峰會成員無成為議員之權利),任期2個月。聯邦總理則是從議員中選出,以相對多數決選出一人。副總理由總理指派。


10.總理擁有組織內閣與使用行政命令與使用緊急命令,發布戒嚴之權力。
9.主席為全體公民進行直接選舉,任期2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


11.聯邦議會擁有立法權與審核中央預算之權力。
10.總理擁有組織內閣與使用行政命令與使用緊急命令,發布戒嚴之權力.  


12.每部法律經由議會討論後,須公告並全民公投,12小時候若同意票大於反對票,經主席許可後,即刻生效。
11.聯邦議會擁有立法權與審核中央預算之權力.  


13.緊急命令發布後須在12小時內上報聯邦議會,進行議員投票,若議員否決命令即刻失效。
12.每部法律經由議會討論後,須公告並全民公投,12小時候若同意票大於反對票,經主席許可後,即刻生效.  


13.緊急命令發布後須在12小時內上報聯邦議會,進行議員投票,若議員否決命令即刻失效


第二章,外交與軍事  
第二章,外交與軍事  


1.各邦應消除其國際經濟政策中之衝突,並鼓勵任何締約邦或所有邦之間的經濟合作。
1.各州應消除其國際經濟政策中之衝突,並鼓勵任何締約州或所有州之間的經濟合作。


2.為更有效地達成本法之目標起見,邦得個別或集體以不斷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維持並發展其單獨及集體抵抗武裝攻擊之能力。
2.為更有效地達成本法之目標起見,州得個別或集體以不斷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維持並發展其單獨及集體抵抗武裝攻擊之能力。


3.無論何時任何一邦認為共和國中任何一邦領土之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各邦應共同協商。
3.無論何時任何一州認為共和國中任何一州領土之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各州應共同協商。


4.各締約邦同意對於東亞之一個或數邦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共和國全體之攻擊。因此,邦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應單獨並會同其他邦采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擊之一邦或數邦以恢復並維持共和國之安全。此等武裝攻擊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應立即呈報軍事委員會,並在敵國采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時,此項措施應即終止。
4.各締約州同意對於東亞之一個或數州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共和國全體之攻擊。因此,州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應單獨並會同其他邦采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 擊之一州或數州以恢復並維持共和國之安全。此等武裝攻擊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應立即呈報軍事委員會,並在敵國采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時,此項措施應即終 止。


5.每一邦聲明該邦與任何其他邦或與任何第三國家間目前有效之國際協定,並不與本法中之規定相抵觸,同時並保證決不締結與本法相抵觸之任何國際協定。
5.每一州聲明該州與任何其他州或與任何第三國家間目前有效之國際協定,並不與本法中之規定相抵觸,同時並保證決不締結與本法相抵觸之任何國際協定。

Revision as of 03:31, 14 May 2023

簡介

中華聯邦共和國(Federal Republic of China)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制國家,首都是台北。目前由TWisCountry擔任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政府

歷史

政府成員

中華聯邦共和國主席 TWisCountry

聯邦總理 Zuki0v0

聯邦議員

  1. Mapleland25244
  2. EZ_OOF
  3. Zuki0v0
  4. RB_DRUNK
  5. HuskyOUO

城鎮

法律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


第一章,總綱

1. 中華聯邦共和國,為公民、法律做主之聯邦共和國。

2.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和相應權利屬於全體公民。

3.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之轄下州身分者為聯邦共和國公民。

4. 中華聯邦共和國的領土,不得以任何形式,丟失或是販賣。

5. 所有中華聯邦共和國的公民一律平等。

6.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為所有州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之根源。

7. 中華聯邦共和國是一個五權分立聯邦制的國家,主席為虛位元首。

8.各州應各派代表組織一聯邦議會,管理聯邦事務。而聯邦議員則是由各州元首派任(如是高峰會成員無成為議員之權利),任期2個月。聯邦總理則是從議員中選出,以相對多數決選出一人。副總理由總理指派。

9.主席為全體公民進行直接選舉,任期2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

10.總理擁有組織內閣與使用行政命令與使用緊急命令,發布戒嚴之權力.

11.聯邦議會擁有立法權與審核中央預算之權力.

12.每部法律經由議會討論後,須公告並全民公投,12小時候若同意票大於反對票,經主席許可後,即刻生效.

13.緊急命令發布後須在12小時內上報聯邦議會,進行議員投票,若議員否決命令即刻失效

第二章,外交與軍事

1.各州應消除其國際經濟政策中之衝突,並鼓勵任何締約州或所有州之間的經濟合作。

2.為更有效地達成本法之目標起見,州得個別或集體以不斷的而有效的自助及互助方法,維持並發展其單獨及集體抵抗武裝攻擊之能力。

3.無論何時任何一州認為共和國中任何一州領土之完整、政治獨立或安全遭受威脅,各州應共同協商。

4.各締約州同意對於東亞之一個或數州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共和國全體之攻擊。因此,州同意如此種武裝攻擊發生,應單獨並會同其他邦采取視為必要之行動,包括武力之使用,協助被攻 擊之一州或數州以恢復並維持共和國之安全。此等武裝攻擊及因此而采取之一切措施,均應立即呈報軍事委員會,並在敵國采取恢復並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措施時,此項措施應即終 止。

5.每一州聲明該州與任何其他州或與任何第三國家間目前有效之國際協定,並不與本法中之規定相抵觸,同時並保證決不締結與本法相抵觸之任何國際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