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Dian: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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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d page with "'''大滇民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三条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及新疆。 第四条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第二章 国民 第五条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六条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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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很高兴看到宪法的制定以及在中华大地的实施。 | |||
国务总理 椰子玉七子 | |||
第一条 | 甲辰年四月十四日 | ||
'''国 玺''' | |||
==第一章 总纲== | |||
'''第一条''' | |||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
第二条 | |||
'''第二条''' |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
第三条 | |||
'''第三条''' | |||
第四条 |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新疆和缅甸。 | ||
'''第四条''' |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
第五条 | ==第二章 国民== | ||
'''第五条''' | |||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
第六条 | |||
'''第六条''' |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
第四条 | |||
'''第四条''' |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
第五条 | |||
'''第五条''' |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
第六条 | |||
'''第六条''' |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
第七条 | |||
'''第七条''' |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
第八条 | |||
'''第八条''' |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
第九条 | |||
'''第九条''' |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
第十条 | |||
'''第十条''' |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
==第三章 国会== | |||
'''第十一条''' | |||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
'''第十二条''' | |||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
'''第十三条''' |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
==第五章 政府== | |||
'''第十四条''' |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
'''第十五条''' | |||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
'''第十六条''' | |||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
'''第十七条''' | |||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全体国民裁决。 | |||
'''第十八条''' | |||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
'''第十九条''' | |||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
'''第二十条''' |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
==第六章 司法== | |||
第二十一条 | |||
'''第二十一条''' | |||
法院由各地国民组织之。 | |||
'''第二十二条''' |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
==第七章 自治团体== | |||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 |||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 |||
'''第二十三条''' | |||
各地城镇、国家组织即为地方自治团体。 | |||
'''第二十四条''' | |||
地方自治团体有管理地方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 | |||
'''第二十五条''' | |||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自治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 |||
==第八章 军事== | |||
'''第二十六条''' | |||
大滇民国军队,由相关法律组建之。 | |||
'''第二十七条''' | |||
大滇民国军队,不应于法定的国家疆界以外作战。 | |||
==第九章 修订== | |||
'''第二十八条''' | |||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 | |||
==第十章 补则== | |||
'''第二十九条''' | |||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