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tra: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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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遼海聯邦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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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PRC FLA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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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志标题=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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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信息标题=国家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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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言=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人口标题=公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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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标题=中央首都
|首都=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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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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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首标题=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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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脑标题=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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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统帅标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军队统帅=Feibai_
|外交部长=Nanamipolaris
|行政区首长=Rivllon


|政治制度标题=国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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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单一制社会主义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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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标题=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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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gurehead_title = 共和國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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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aker_title = 全國聯大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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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stitution =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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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遼海聯邦共和國'''({{lang-en|Federal Republic of Liaohai}}),簡稱'''遼海''',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於2026年8月10日成立,現為[[PRC|中華人民共和國]]下轄之加盟共和國,首都為[[鞍山]]。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成立後,遼海依其憲法建立聯邦共和制政治體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行使自治權。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其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 歷史 ==
=== 遼海省自治政府時期 ===
遼海聯邦共和國成立前,其政府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政府成立於2026年5月7日,作為鞍山、遼口、營口、海城的上級地方機關。
=== 聯邦共和國成立 ===
2026年8月10日,遼海聯邦共和國正式成立,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並建立加盟共和國體制。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之加盟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依憲法行使自治權,並成立臨時政府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結束後正式進行選舉。
== 地理 ==
遼海聯邦共和國位於東亞,其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憲法規定,自治區域的劃分、調整及管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及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辦理。
=== 城鎮 ===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城鎮'''作為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包括:
* [[Anshan]]:聯邦共和國首都
* [[LiaoKou]]
* [[YingKou]]
* [[Haicheng]]
憲法規定,城鎮具有自治權,並參與中央政事。中央政府原則上僅就外交、國防、聯邦法律、國家稅收、聯邦領土及全國性建設行使職權;除上述事項外,中央不得干涉城鎮自治事項。
== 政治 ==
遼海聯邦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其政治制度建立於「加盟共和國—中央政府—城鎮」的架構之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政權由'''聯邦共和國總理及聯邦內閣'''行使,'''聯邦共和國主席'''為國家元首。
=== 聯邦共和國主席 ===
'''聯邦共和國主席'''為遼海聯邦共和國首長,由[[PRC|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無固定任期。
主席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並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戒嚴、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及任免文武官員等職權。主席發布法律及命令時,原則上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總理及相關內閣部門首長副署。
在國家遭遇重大且緊急事態時,主席得於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追認。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為遼海聯邦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聯邦公民行使立法權,由各加盟城鎮之城鎮長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主要職權包括:
* 選舉及罷免聯邦共和國總理;
* 選舉及罷免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委員長;
* 草擬及議決聯邦法律;
* 審查及議決聯邦預算;
* 刪改聯邦共和國憲法;
* 問責聯邦內閣施政;
* 議決戒嚴、大赦及國防動員;
* 議決其他重要內部事項。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其委員長由聯邦代表中選出,任期六個月,得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聯邦總理、聯邦內閣及應邀出席的聯邦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得對聯邦總理及委員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獲代表總額半數以上同意時即通過。聯邦總理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得咨請聯邦共和國主席宣布解散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聯邦共和國總理及內閣 ===
'''聯邦共和國總理'''為聯邦最高行政首長,'''聯邦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聯邦總理負責組織內閣,並直接任命聯邦內閣各部部長、副部長及一般官員,無須逐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任命。總理亦得依法發布行政命令,但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聯邦內閣至少設有:
* '''內政部''':負責國內各項事務協調;
* '''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聯邦國防及軍事事務;
* '''監察部''':負責監督各城鎮及聯邦機構的合法性。
總理得依國情需要增設其他專業事務部門。
=== 城鎮自治 ===
城鎮是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地方政治實體,具有高度自治權。各城鎮得依法制定城鎮法令、執行聯邦法令、收繳稅款、維護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保護居民財產安全,以及推動經濟、文化和基礎建設。
各城鎮設'''城鎮長'''一名,負責代表城鎮依法執行職權;城鎮長得依法招募最多五名事務官。城鎮長無固定任期,城鎮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城鎮自行自治。
城鎮如欲加入遼海聯邦共和國,須依城鎮自治程序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
=== 憲法委員會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設憲法委員會''',負責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的解釋。當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由憲法委員會進行解釋。
== 行政區劃 ==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加盟城鎮作為基本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如下:
{| class="wikitable"
! 城鎮
! 地位
|-
| [[Anshan]]
| 首都、加盟城鎮
|-
| [[LiaoKou]]
| 加盟城鎮
|-
| [[YingKou]]
| 加盟城鎮
|-
| [[Haicheng]]
| 加盟城鎮
|}
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的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
== 公民 ==
凡遼海聯邦共和國所屬城鎮之公民,均為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憲法規定,公民不論現實國籍、性別、年齡、職業、階級、宗教或種族,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聯邦公民享有選舉、創制、罷免、服公職、依法經貿受保護、質詢官員及知悉政事等權利,並有參與城鎮發展及依法納稅等義務。公民亦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在重大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預見公共利益將受到危害時,政府得依法限制公民部分權利的行使。
== 軍事 ==
遼海聯邦共和國設有'''聯邦國防軍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中央軍事委員會為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責為保衛遼海聯邦共和國自治區域安全及聯邦秩序。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聯邦共和國總理擔任,或由總理指派。戰爭期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得直接發布軍事命令,並採取動員、防衛、徵調及戰區管理等必要措施,但須於戰爭結束後七日內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備查。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 外交 ==
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對外事務由[[PRC|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在自治事項範圍內,遼海聯邦共和國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進行聯絡及協調。
因此,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外交及主權地位與一般獨立國家有所不同,其對外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處理。
== 經濟 ==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經濟政策由聯邦政府及各加盟城鎮共同實施。城鎮具有推動經濟、文化及基礎建設發展的自治職權,並得進行城際合作建設。
聯邦及城鎮的稅收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同意後徵取,稅率、課徵方式及課徵財貨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以法律議決。
== 政治制度 ==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具有'''聯邦制、共和制、議會制與加盟共和國自治'''等特徵。
在中央層級,聯邦共和國主席作為國家元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聯邦總理則作為最高行政首長,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出,並組織聯邦內閣。立法權則由由各城鎮代表組成的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使。
{| class="wikitable"
! 機關
! 性質
! 主要職權
|-
| 聯邦共和國主席
| 國家元首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外交及國防相關憲法職權、任免官員、緊急權等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最高立法機關、最高權力機關
| 立法、預算、選舉及罷免總理、憲法修改、政府監督等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大會常設機關
| 大會休會期間代行部分立法及監督職權
|-
| 聯邦共和國總理
| 最高行政首長
| 組織內閣、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
|-
| 聯邦內閣
| 最高行政機關
| 執行聯邦行政事務
|-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聯邦軍事機關
| 統率聯邦國防軍隊
|-
| 憲法委員會
| 憲法機關
| 解釋憲法及處理憲法適用疑義
|-
| 城鎮
| 地方政治實體
| 城鎮自治、地方建設、地方行政及城際合作
|}
== 法律制度 ==
遼海聯邦共和國法律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公布施行。法律不得牴觸聯邦共和國憲法;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遼海聯邦共和國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如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或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均屬無效。
== 公民政治權利 ==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具有選舉、創制及罷免權,並得依法罷免公職人員及質詢官員。
公民投票主要適用於:
* 憲法修正;
* 國體變更;
* 解散聯邦;
* 重大主權事項。
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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