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tra: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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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
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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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海聯邦共和國
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File:PRC Symbol.png
五星四色旗   |   十二章國徽
國璽:國璽
File:PRC Placeholder.png
領土與地理
File:CFR Map.png
國家信息
格言 中國人能飛
人口 35 (2026年08月18日)
面積(區塊) chunk (2026年1月)
首都 鞍山
最大城市 鞍山
建立時期 2025年8月10日
外部連結
政府信息
共和國主席
共和國總理
全國聯大委員長 Mapleland25244
執政黨 無黨籍
政治制度 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
憲法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
議會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經濟制度 自由放任經濟
官方語言 標準漢語



遼海聯邦共和國(Template:Lang-en),簡稱遼海,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於2026年8月10日成立,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轄之加盟共和國,首都為鞍山。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成立後,遼海依其憲法建立聯邦共和制政治體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行使自治權。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其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歷史

遼海省自治政府時期

遼海聯邦共和國成立前,其政府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政府成立於2026年5月7日,作為鞍山、遼口、營口、海城的上級地方機關。

聯邦共和國成立

2026年8月10日,遼海聯邦共和國正式成立,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並建立加盟共和國體制。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之加盟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依憲法行使自治權,並成立臨時政府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結束後正式進行選舉。

地理

遼海聯邦共和國位於東亞,其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憲法規定,自治區域的劃分、調整及管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及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辦理。

城鎮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城鎮作為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包括:

憲法規定,城鎮具有自治權,並參與中央政事。中央政府原則上僅就外交、國防、聯邦法律、國家稅收、聯邦領土及全國性建設行使職權;除上述事項外,中央不得干涉城鎮自治事項。

政治

遼海聯邦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其政治制度建立於「加盟共和國—中央政府—城鎮」的架構之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政權由聯邦共和國總理及聯邦內閣行使,聯邦共和國主席為國家元首。

聯邦共和國主席

聯邦共和國主席為遼海聯邦共和國首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無固定任期。

主席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並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戒嚴、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及任免文武官員等職權。主席發布法律及命令時,原則上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總理及相關內閣部門首長副署。

在國家遭遇重大且緊急事態時,主席得於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追認。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為遼海聯邦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聯邦公民行使立法權,由各加盟城鎮之城鎮長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主要職權包括:

  • 選舉及罷免聯邦共和國總理;
  • 選舉及罷免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委員長;
  • 草擬及議決聯邦法律;
  • 審查及議決聯邦預算;
  • 刪改聯邦共和國憲法;
  • 問責聯邦內閣施政;
  • 議決戒嚴、大赦及國防動員;
  • 議決其他重要內部事項。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其委員長由聯邦代表中選出,任期六個月,得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聯邦總理、聯邦內閣及應邀出席的聯邦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得對聯邦總理及委員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獲代表總額半數以上同意時即通過。聯邦總理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得咨請聯邦共和國主席宣布解散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聯邦共和國總理及內閣

聯邦共和國總理為聯邦最高行政首長,聯邦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聯邦總理負責組織內閣,並直接任命聯邦內閣各部部長、副部長及一般官員,無須逐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任命。總理亦得依法發布行政命令,但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聯邦內閣至少設有:

  • 內政部:負責國內各項事務協調;
  • 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聯邦國防及軍事事務;
  • 監察部:負責監督各城鎮及聯邦機構的合法性。

總理得依國情需要增設其他專業事務部門。

城鎮自治

城鎮是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地方政治實體,具有高度自治權。各城鎮得依法制定城鎮法令、執行聯邦法令、收繳稅款、維護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保護居民財產安全,以及推動經濟、文化和基礎建設。

各城鎮設城鎮長一名,負責代表城鎮依法執行職權;城鎮長得依法招募最多五名事務官。城鎮長無固定任期,城鎮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城鎮自行自治。

城鎮如欲加入遼海聯邦共和國,須依城鎮自治程序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

憲法委員會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設憲法委員會,負責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的解釋。當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由憲法委員會進行解釋。

行政區劃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加盟城鎮作為基本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如下:

城鎮 地位
Anshan 首都、加盟城鎮
LiaoKou 加盟城鎮
YingKou 加盟城鎮
Haicheng 加盟城鎮

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的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

公民

凡遼海聯邦共和國所屬城鎮之公民,均為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憲法規定,公民不論現實國籍、性別、年齡、職業、階級、宗教或種族,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聯邦公民享有選舉、創制、罷免、服公職、依法經貿受保護、質詢官員及知悉政事等權利,並有參與城鎮發展及依法納稅等義務。公民亦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在重大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預見公共利益將受到危害時,政府得依法限制公民部分權利的行使。

軍事

遼海聯邦共和國設有聯邦國防軍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中央軍事委員會為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責為保衛遼海聯邦共和國自治區域安全及聯邦秩序。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聯邦共和國總理擔任,或由總理指派。戰爭期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得直接發布軍事命令,並採取動員、防衛、徵調及戰區管理等必要措施,但須於戰爭結束後七日內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備查。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外交

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在自治事項範圍內,遼海聯邦共和國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進行聯絡及協調。 因此,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外交及主權地位與一般獨立國家有所不同,其對外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處理。

經濟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經濟政策由聯邦政府及各加盟城鎮共同實施。城鎮具有推動經濟、文化及基礎建設發展的自治職權,並得進行城際合作建設。

聯邦及城鎮的稅收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同意後徵取,稅率、課徵方式及課徵財貨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以法律議決。

政治制度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具有聯邦制、共和制、議會制與加盟共和國自治等特徵。

在中央層級,聯邦共和國主席作為國家元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聯邦總理則作為最高行政首長,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出,並組織聯邦內閣。立法權則由由各城鎮代表組成的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使。

機關 性質 主要職權
聯邦共和國主席 國家元首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外交及國防相關憲法職權、任免官員、緊急權等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最高立法機關、最高權力機關 立法、預算、選舉及罷免總理、憲法修改、政府監督等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大會常設機關 大會休會期間代行部分立法及監督職權
聯邦共和國總理 最高行政首長 組織內閣、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
聯邦內閣 最高行政機關 執行聯邦行政事務
中央軍事委員會 聯邦軍事機關 統率聯邦國防軍隊
憲法委員會 憲法機關 解釋憲法及處理憲法適用疑義
城鎮 地方政治實體 城鎮自治、地方建設、地方行政及城際合作

法律制度

遼海聯邦共和國法律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公布施行。法律不得牴觸聯邦共和國憲法;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遼海聯邦共和國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如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或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均屬無效。

公民政治權利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具有選舉、創制及罷免權,並得依法罷免公職人員及質詢官員。

公民投票主要適用於:

  • 憲法修正;
  • 國體變更;
  • 解散聯邦;
  • 重大主權事項。

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