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Dian: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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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 ==第一章 总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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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
第三条 | '''第三条''' | ||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新疆和缅甸。 | |||
第四条 | '''第四条''' |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
==第二章 国民== | ==第二章 国民== | ||
第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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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
第六条 | '''第六条''' |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
第四条 | '''第四条''' |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
第五条 | '''第五条''' |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
第六条 | '''第六条''' |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
第七条 | '''第七条''' |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
第八条 | '''第八条''' |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
第九条 | '''第九条''' |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
第十条 | '''第十条''' |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
==第三章 国会== | ==第三章 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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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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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
'''第十三条''' |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
==第五章 政府== | ==第五章 政府== | ||
'''第十四条''' |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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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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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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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全体国民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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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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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
'''第二十条''' |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
==第六章 司法== | |||
'''第二十一条''' | |||
法院由各地国民组织之。 | |||
'''第二十二条''' |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
==第七章 自治团体== | |||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 |||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 |||
'''第二十三条''' | |||
各地城镇、国家组织即为地方自治团体。 | |||
'''第二十四条''' | |||
地方自治团体有管理地方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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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某一地方自治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 |||
==第八章 军事== | |||
'''第二十六条''' | |||
大滇民国军队,由相关法律组建之。 | |||
'''第二十七条''' | |||
大滇民国军队,不应于法定的国家疆界以外作战。 | |||
==第九章 修订== | |||
'''第二十八条''' | |||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 | |||
==第十章 补则== | |||
'''第二十九条''' | |||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
Latest revision as of 07:07, 14 April 2024
本人很高兴看到宪法的制定以及在中华大地的实施。
国务总理 椰子玉七子
甲辰年四月十四日
国 玺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三条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新疆和缅甸。
第四条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第二章 国民
第五条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六条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第四条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第五条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六条 国民有信教自由。
第七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第八条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一条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第十三条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第五章 政府
第十四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第十五条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第十七条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全体国民裁决。
第十八条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第十九条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第二十条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司法
第二十一条 法院由各地国民组织之。
第二十二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自治团体
第二十三条 各地城镇、国家组织即为地方自治团体。
第二十四条 地方自治团体有管理地方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
第二十五条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自治团体的特别法,根据法律规定,非经该地方公共团体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会不得制定。
第八章 军事
第二十六条 大滇民国军队,由相关法律组建之。
第二十七条 大滇民国军队,不应于法定的国家疆界以外作战。
第九章 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宪法的修订,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
第十章 补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