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Dian: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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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会==
==第三章 国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第五章 政府==
==第五章 政府==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六章 法院==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法院由总统及司法大臣任命的法官组织。
法院由各地国民组织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补则==
==第七章 补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