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Dian: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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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第一条 | ||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 ||
第二条 | 第二条 |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 ||
第三条 | 第三条 | ||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及新疆。 |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及新疆。 | ||
第四条 | 第四条 |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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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第五条 | ||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 ||
第六条 | 第六条 |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 ||
第四条 | 第四条 |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 ||
第五条 | 第五条 |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 ||
第六条 | 第六条 |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国民有信教自由。 | ||
第七条 | 第七条 |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 ||
第八条 | 第八条 |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 ||
第九条 | 第九条 |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 ||
第十条 | 第十条 |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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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第十条 | ||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 ||
第十一条 | 第十一条 | ||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 |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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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 |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 ||
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 ||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 ||
第十五条 | 第十五条 | ||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 ||
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 ||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 ||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 ||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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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 ||
法院由总统及司法大臣任命的法官组织。 | 法院由总统及司法大臣任命的法官组织。 |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