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tra: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Difference between re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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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海聯邦共和國'''({{lang-en|Federal Republic of Liaohai}}),簡稱'''遼海''',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於2026年8月10日成立,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轄之加盟共和國,首都為[[鞍山]]。 | '''遼海聯邦共和國'''({{lang-en|Federal Republic of Liaohai}}),簡稱'''遼海''',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於2026年8月10日成立,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轄之加盟共和國,首都為[[鞍山]]。 | ||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 |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成立後,遼海依其憲法建立聯邦共和制政治體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行使自治權。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其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 ||
== 歷史 == | == 歷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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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0日,遼海聯邦共和國正式成立,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並建立加盟共和國體制。 | 2026年8月10日,遼海聯邦共和國正式成立,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並建立加盟共和國體制。 | ||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之加盟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依憲法行使自治權。 | |||
== 地理 == | == 地理 == | ||
遼海聯邦共和國位於[[東亞]] | 遼海聯邦共和國位於[[東亞]],其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憲法規定,自治區域的劃分、調整及管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及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辦理。 | ||
=== 城鎮 === | === 城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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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城]] | * [[海城]] | ||
憲法規定,城鎮具有自治權,並參與中央政事。中央政府原則上僅就外交、國防、聯邦法律、國家稅收、聯邦領土及全國性建設行使職權;除上述事項外,中央不得干涉城鎮自治事項。 | |||
== 政治 == | == 政治 == | ||
遼海聯邦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其政治制度建立於「加盟共和國—中央政府—城鎮」的架構之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政權由'''聯邦共和國總理及聯邦內閣'''行使,'''聯邦共和國主席''' | 遼海聯邦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其政治制度建立於「加盟共和國—中央政府—城鎮」的架構之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政權由'''聯邦共和國總理及聯邦內閣'''行使,'''聯邦共和國主席'''為國家元首。 | ||
=== 聯邦共和國主席 === | === 聯邦共和國主席 === | ||
| Line 88: | Line 88: | ||
'''聯邦共和國主席'''為遼海聯邦共和國首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無固定任期。 | '''聯邦共和國主席'''為遼海聯邦共和國首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無固定任期。 | ||
主席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並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戒嚴、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及任免文武官員等職權。主席發布法律及命令時,原則上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總理及相關內閣部門首長副署。 | |||
在國家遭遇重大且緊急事態時,主席得於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追認。 |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 ||
| Line 105: | Line 105: | ||
* 問責聯邦內閣施政; | * 問責聯邦內閣施政; | ||
* 議決戒嚴、大赦及國防動員; | * 議決戒嚴、大赦及國防動員; | ||
* | * 議決其他重要內部事項。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其委員長由聯邦代表中選出,任期六個月,得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聯邦總理、聯邦內閣及應邀出席的聯邦代表組成。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得對聯邦總理及委員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獲代表總額半數以上同意時即通過。聯邦總理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得咨請聯邦共和國主席宣布解散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
=== 聯邦共和國總理及內閣 === | === 聯邦共和國總理及內閣 === | ||
| Line 115: | Line 115: | ||
'''聯邦共和國總理'''為聯邦最高行政首長,'''聯邦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聯邦共和國總理'''為聯邦最高行政首長,'''聯邦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
聯邦總理負責組織內閣,並直接任命聯邦內閣各部部長、副部長及一般官員,無須逐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任命。總理亦得依法發布行政命令,但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 |||
聯邦內閣至少設有: | 聯邦內閣至少設有: | ||
| Line 123: | Line 123: | ||
* '''監察部''':負責監督各城鎮及聯邦機構的合法性。 | * '''監察部''':負責監督各城鎮及聯邦機構的合法性。 | ||
總理得依國情需要增設其他專業事務部門。 | |||
=== 城鎮自治 === | === 城鎮自治 === | ||
| Line 129: | Line 129: | ||
城鎮是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地方政治實體,具有高度自治權。各城鎮得依法制定城鎮法令、執行聯邦法令、收繳稅款、維護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保護居民財產安全,以及推動經濟、文化和基礎建設。 | 城鎮是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地方政治實體,具有高度自治權。各城鎮得依法制定城鎮法令、執行聯邦法令、收繳稅款、維護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保護居民財產安全,以及推動經濟、文化和基礎建設。 | ||
各城鎮設'''城鎮長''' | 各城鎮設'''城鎮長'''一名,負責代表城鎮依法執行職權;城鎮長得依法招募最多五名事務官。城鎮長無固定任期,城鎮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城鎮自行自治。 | ||
城鎮如欲加入遼海聯邦共和國,須依城鎮自治程序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fileciteturn0file0L75-L76 | 城鎮如欲加入遼海聯邦共和國,須依城鎮自治程序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fileciteturn0file0L75-L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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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委員會 === | === 憲法委員會 ===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設憲法委員會'''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設憲法委員會''',負責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的解釋。當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由憲法委員會進行解釋。 | ||
== 行政區劃 == | == 行政區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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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的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 | |||
== 公民 == | == 公民 == | ||
凡遼海聯邦共和國所屬城鎮之公民,均為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憲法規定,公民不論現實國籍、性別、年齡、職業、階級、宗教或種族,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 |||
聯邦公民享有選舉、創制、罷免、服公職、依法經貿受保護、質詢官員及知悉政事等權利,並有參與城鎮發展及依法納稅等義務。公民亦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 |||
在重大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預見公共利益將受到危害時,政府得依法限制公民部分權利的行使。 | |||
== 軍事 == | == 軍事 == | ||
| Line 172: | Line 172: | ||
遼海聯邦共和國設有'''聯邦國防軍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中央軍事委員會為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責為保衛遼海聯邦共和國自治區域安全及聯邦秩序。 | 遼海聯邦共和國設有'''聯邦國防軍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中央軍事委員會為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責為保衛遼海聯邦共和國自治區域安全及聯邦秩序。 | ||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聯邦共和國總理擔任,或由總理指派。戰爭期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得直接發布軍事命令,並採取動員、防衛、徵調及戰區管理等必要措施,但須於戰爭結束後七日內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備查。 | |||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 |||
== 外交 == | == 外交 == | ||
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 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 ||
在自治事項範圍內,遼海聯邦共和國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進行聯絡及協調。 | |||
因此,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外交及主權地位與一般獨立國家有所不同,其對外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處理。 | 因此,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外交及主權地位與一般獨立國家有所不同,其對外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處理。 | ||
== 經濟 == | == 經濟 == | ||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經濟政策由聯邦政府及各加盟城鎮共同實施。城鎮具有推動經濟、文化及基礎建設發展的自治職權,並得進行城際合作建設。 | |||
聯邦及城鎮的稅收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同意後徵取,稅率、課徵方式及課徵財貨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以法律議決。 | |||
== 政治制度 == | == 政治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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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制度 == | == 法律制度 == | ||
遼海聯邦共和國法律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公布施行。法律不得牴觸聯邦共和國憲法;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
遼海聯邦共和國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如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或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均屬無效。 | |||
== 公民政治權利 == | == 公民政治權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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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主權事項。 | * 重大主權事項。 | ||
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