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itution of 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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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滇民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大滇民国是由大滇国民组织的民主共和国。
第二条 大滇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
第三条 大滇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三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及新疆。
第四条 大滇民国总统由全体国民选举。
第二章 国民
第五条 大滇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六条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
第四条 国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第五条 国民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六条 国民有信教自由。
第七条 国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第八条 国民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工作选择的自由。
第九条 国民财产权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民在战争中有为国贡献之义务。
第三章 国会
第十一条 大滇民国立法权属于国会。
第十二条 国会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之。
第十三条 议会权力由相关法案行使之。
第五章 政府
第十四条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第十五条 总统由全体国民平等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总统有行政权。对国民负责。
第十七条 总统被国会弹劾时,由最高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
第十九条 国务总理协助总统治理。
第二十条 国务总理受国会弹劾后,总统应当免其职务。但应由国会复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二十一条 法院由各地国民组织之。
第二十二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和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补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宪法自公布之日起经六日开始施行。 为施行本宪法而制定必要的法律,国会议员的选举、召集国会手续以及为施行本宪法而必要的准备手续,得于上项日期之前进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