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stra: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 遼海聯邦共和國 Liaohai Federal Republic | |
|---|---|
| 五星四色旗 | 十二章國徽 | |
| 國璽:國璽 | |
| File:PRC Placeholder.png | |
| 領土與地理 | |
| File:CFR Map.png | |
| 國家信息 | |
| 格言 | 中國人能飛 |
| 人口 | 35 (2026年08月18日) |
| 面積(區塊) | chunk (2026年1月) |
| 首都 | 鞍山 |
| 最大城市 | 鞍山 |
| 建立時期 | 2025年8月10日 |
| 外部連結 | |
| 政府信息 | |
| 共和國主席 | |
| 共和國總理 | |
| 全國聯大委員長 | Mapleland25244 |
| 執政黨 | 無黨籍 |
| 政治制度 | 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 |
| 憲法 |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 |
| 議會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 經濟制度 | 自由放任經濟 |
| 官方語言 | 標準漢語 |
遼海聯邦共和國(Template:Lang-en),簡稱遼海,是位於東亞的聯邦共和制加盟共和國,於2026年8月10日成立,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下轄之加盟共和國,首都為鞍山。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成立後,遼海依其憲法建立聯邦共和制政治體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行使自治權。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其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歷史
遼海省自治政府時期
遼海聯邦共和國成立前,其政府前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政府成立於2026年5月7日,作為鞍山、遼口、營口、海城的上級地方機關。
聯邦共和國成立
2026年8月10日,遼海聯邦共和國正式成立,取代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遼海省自治政府,並建立加盟共和國體制。
《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體制內之加盟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主權下依憲法行使自治權,並成立臨時政府委員會直至對日抗戰結束後正式進行選舉。
地理
遼海聯邦共和國位於東亞,其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憲法規定,自治區域的劃分、調整及管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規定及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辦理。
城鎮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城鎮作為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包括:
憲法規定,城鎮具有自治權,並參與中央政事。中央政府原則上僅就外交、國防、聯邦法律、國家稅收、聯邦領土及全國性建設行使職權;除上述事項外,中央不得干涉城鎮自治事項。
政治
遼海聯邦共和國實行聯邦共和制,其政治制度建立於「加盟共和國—中央政府—城鎮」的架構之上。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政權由聯邦共和國總理及聯邦內閣行使,聯邦共和國主席為國家元首。
聯邦共和國主席
聯邦共和國主席為遼海聯邦共和國首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且無固定任期。
主席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並依憲法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戒嚴、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及任免文武官員等職權。主席發布法律及命令時,原則上須經聯邦總理,或聯邦總理及相關內閣部門首長副署。
在國家遭遇重大且緊急事態時,主席得於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一個月內提交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追認。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為遼海聯邦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代表聯邦公民行使立法權,由各加盟城鎮之城鎮長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主要職權包括:
- 選舉及罷免聯邦共和國總理;
- 選舉及罷免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委員長;
- 草擬及議決聯邦法律;
- 審查及議決聯邦預算;
- 刪改聯邦共和國憲法;
- 問責聯邦內閣施政;
- 議決戒嚴、大赦及國防動員;
- 議決其他重要內部事項。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務委員會,其委員長由聯邦代表中選出,任期六個月,得連選連任。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聯邦總理、聯邦內閣及應邀出席的聯邦代表組成。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得對聯邦總理及委員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獲代表總額半數以上同意時即通過。聯邦總理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得咨請聯邦共和國主席宣布解散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聯邦共和國總理及內閣
聯邦共和國總理為聯邦最高行政首長,聯邦內閣為最高行政機關。總理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聯邦總理負責組織內閣,並直接任命聯邦內閣各部部長、副部長及一般官員,無須逐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任命。總理亦得依法發布行政命令,但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及法律。
聯邦內閣至少設有:
- 內政部:負責國內各項事務協調;
- 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聯邦國防及軍事事務;
- 監察部:負責監督各城鎮及聯邦機構的合法性。
總理得依國情需要增設其他專業事務部門。
城鎮自治
城鎮是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地方政治實體,具有高度自治權。各城鎮得依法制定城鎮法令、執行聯邦法令、收繳稅款、維護公共設施、管理土地、保護居民財產安全,以及推動經濟、文化和基礎建設。
各城鎮設城鎮長一名,負責代表城鎮依法執行職權;城鎮長得依法招募最多五名事務官。城鎮長無固定任期,城鎮內部事務原則上由城鎮自行自治。
城鎮如欲加入遼海聯邦共和國,須依城鎮自治程序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由常務委員會決議。
憲法委員會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設常設憲法委員會,負責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的解釋。當法律與憲法是否牴觸發生疑義時,由憲法委員會進行解釋。
行政區劃
遼海聯邦共和國以加盟城鎮作為基本地方政治實體。現有加盟城鎮如下:
| 城鎮 | 地位 |
|---|---|
| Anshan | 首都、加盟城鎮 |
| LiaoKou | 加盟城鎮 |
| YingKou | 加盟城鎮 |
| Haicheng | 加盟城鎮 |
憲法規定,遼海聯邦共和國的自治區域由各加盟城鎮組成。
公民
凡遼海聯邦共和國所屬城鎮之公民,均為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憲法規定,公民不論現實國籍、性別、年齡、職業、階級、宗教或種族,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聯邦公民享有選舉、創制、罷免、服公職、依法經貿受保護、質詢官員及知悉政事等權利,並有參與城鎮發展及依法納稅等義務。公民亦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在重大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預見公共利益將受到危害時,政府得依法限制公民部分權利的行使。
軍事
遼海聯邦共和國設有聯邦國防軍隊,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統率。中央軍事委員會為聯邦機構,其主要職責為保衛遼海聯邦共和國自治區域安全及聯邦秩序。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聯邦共和國總理擔任,或由總理指派。戰爭期間,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得直接發布軍事命令,並採取動員、防衛、徵調及戰區管理等必要措施,但須於戰爭結束後七日內向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備查。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負有應國家徵召參與戰爭的義務。
外交
遼海聯邦共和國不享有外交權。對外事務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統一處理。
在自治事項範圍內,遼海聯邦共和國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進行聯絡及協調。 因此,遼海聯邦共和國的外交及主權地位與一般獨立國家有所不同,其對外關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處理。
經濟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經濟政策由聯邦政府及各加盟城鎮共同實施。城鎮具有推動經濟、文化及基礎建設發展的自治職權,並得進行城際合作建設。
聯邦及城鎮的稅收須經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同意後徵取,稅率、課徵方式及課徵財貨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以法律議決。
政治制度
遼海聯邦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具有聯邦制、共和制、議會制與加盟共和國自治等特徵。
在中央層級,聯邦共和國主席作為國家元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指派;聯邦總理則作為最高行政首長,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選出,並組織聯邦內閣。立法權則由由各城鎮代表組成的全國聯邦代表大會行使。
| 機關 | 性質 | 主要職權 |
|---|---|---|
| 聯邦共和國主席 | 國家元首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外交及國防相關憲法職權、任免官員、緊急權等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 | 最高立法機關、最高權力機關 | 立法、預算、選舉及罷免總理、憲法修改、政府監督等 |
| 全國聯邦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大會常設機關 | 大會休會期間代行部分立法及監督職權 |
| 聯邦共和國總理 | 最高行政首長 | 組織內閣、執行法律、發布行政命令 |
| 聯邦內閣 | 最高行政機關 | 執行聯邦行政事務 |
| 中央軍事委員會 | 聯邦軍事機關 | 統率聯邦國防軍隊 |
| 憲法委員會 | 憲法機關 | 解釋憲法及處理憲法適用疑義 |
| 城鎮 | 地方政治實體 | 城鎮自治、地方建設、地方行政及城際合作 |
法律制度
遼海聯邦共和國法律由全國聯邦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由聯邦共和國主席公布施行。法律不得牴觸聯邦共和國憲法;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遼海聯邦共和國各機關制定的法律、法令,如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制秩序或遼海聯邦共和國憲法,均屬無效。
公民政治權利
遼海聯邦共和國公民具有選舉、創制及罷免權,並得依法罷免公職人員及質詢官員。
公民投票主要適用於:
- 憲法修正;
- 國體變更;
- 解散聯邦;
- 重大主權事項。
憲法修正亦可由五名聯邦公民提出,經公告七十二小時後,由聯邦代表以簡單多數決議,再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同意票占總票數一半以上即通過。